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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社會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423發表時間:2024-04-02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社會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社會規〔2024〕284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領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完成“十四五”各項目標任務,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提升公共服務設施條件、改善人民生活品質的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規定,我們修訂了社會領域5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社會領域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社會規〔2021〕525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2日

 

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本辦法實施期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中央部委所屬高校的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實施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十四五”時期教育強國推進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671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并就支持方向和限額作出如下調整:

(一)支持教育基礎薄弱縣、人口流入地、產糧大縣等的普通高中建設,支持原國家級貧困縣、產糧大縣等地區的義務教育學校和公辦幼兒園建設。

(二)支持中高等職業院校、應用型本科高校建設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產教融合實訓基地,深化職業教育產教融合。

(三)支持中央高校“雙一流”建設、國家產教融合創新平臺和國家基礎研究創新中心建設、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設、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設、優質醫學和師范院校建設、本科高校學生宿舍建設。支持“雙一流”高校新校區建設,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中外合作辦學。

(四)在《實施方案》已明確的相關支持限額基礎上,在本辦法實施期內,普通高中項目,每所高中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以下簡稱“支持額度”)不超過5000萬元;中學購置實驗備,以?。▍^、市)為單位整體批復、整體招標采購,每省(區、市)每年支持額度不超過1億元;“雙一流”高校新校區建設,結合辦學規模、建設規模等測算,每所高校支持額度不超30億元;科研能力建設,“雙一流”高校支持額度不超過6億元,其他高校不超過2億元;高校學生宿舍建設,“雙一流”高校結合宿舍缺口面積測算支持額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額度不超2億元;符合條件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建設,根據辦學規模、建設規模等測算支持額度。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各有關部門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分年度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等。原則上,年度投資計劃安排到具體項目。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發展支持政策等,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對地方項目,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實行投資比例并投資限額管理;對中央高校項目,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執行,實行投資限額管理。

第七條 投資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地方中西部高校、地方優質醫學和師范院校、地方本科高校學生宿舍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產糧大縣方向另行規定)。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同時,基礎教育項目,中部地區脫貧縣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職業教育項目,位于東部地區國家產教融合建設試點城市的職業教育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70%的比例進行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中央高校“雙一流”新校區、高校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學生宿舍建設等項目原則上按照不超過總投資70%的比例進行支持。

第八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落實的教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納入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支持標準。

第三章  計劃申報

第九條 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條 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實施方案》規定的遴選要求。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前期工作,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已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實施周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含按計劃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的續建項目)。

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單位所屬高校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建議計劃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項目合規性負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測算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政策措施和實際項目申報情況,確定安排中央單位、各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中央高校的投資,原則上使用直接投資的資金安排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資,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安排到具體項目時進一步明確投資安排方式。項目單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單位負責開展本級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用地,籌集項目建設資金,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六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托部門專門賬戶儲存、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顚S?,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房屋購置、征地或償還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采取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自查、復核檢查、實地查看、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劃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填報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調度,對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強化督促指導,必要時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產糧大縣方向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方向支持國家明確的產糧大縣。2024年起,選取部分糧食主產區的產糧大縣啟動試點。今后逐步納入其他產糧大縣,分期分批推進建設。

第二十五條 本方向支持產糧大縣對教育領域基礎設施短板弱項進行填平補齊,支持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項目建設。重點支持縣城項目,適當考慮人口集聚的中心鎮需求。具體建設內容如下:

1.公辦幼兒園。支持幼兒園園舍、活動場地等設施土建,購置必備的室內外活動器材和生活設施設備。

2.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支持教學用房、實驗用房、活動用房、學生宿舍和食堂、體育運動場等設施土建,配置必要的“互聯網+教育”設施。

3.中等職業學校。支持教學用房、學生宿舍和食堂、體育運動場等教學生活用房建設。

第二十六條 緊貼服務對象,優先考慮人口集中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人均學位數偏低、學位短缺地區的項目建設。緊盯現實需要,優先支持目前無設施、設施已臨近使用年限、已被鑒定為D級以上危房的項目。緊扣功能缺項,優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補齊的改擴建項目。鼓勵對現有設施挖潛改造,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確需整體新建、遷建的,地方要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條 本方向項目應為“十四五”時期未獲得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 本方向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資金,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優先支持各方面條件成熟、能夠盡快開工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方向項目建設要因地制宜、節約投資,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避免過度超前。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本方向的單個項目實行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雙控”,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原則上,投資限額管理要求如下:

項目類型

可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最高額度(萬元)

幼兒園

500

小學

1000

初中

1000

普通高中

5000

中等職業學校

5000

第八章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編制《“十四五”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共衛生應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規劃布局“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條件的大城市相關應急保障醫院建設等;

(二)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包括縣域醫共體建設、公立醫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三)重點人群健康服務補短板;

(四)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

(五)產糧大縣醫療衛生項目。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支持政策。對于中央本級項目,根據項目單位性質、營收能力、近年來基本建設項目情況等因素,在具體項目審批時明確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額度。對于地方項目,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管理,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實施方案》支持比例按此執行,“平急兩用”應急保障醫院、省級精神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精神病區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5000萬元、2億元;定額支持項目、產糧大縣方向另行規定,下同)。對中部地區的脫貧縣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參照具體政策執行。所有項目中央支持投資實行總額控制,最高限額和定額支持額度按照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專項明確的標準執行。

第六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落實的衛生健康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具體支持標準。

第三章  計劃申報

第七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地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八條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健康(含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學。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已辦理規劃、用地等手續,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已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規劃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為分年度執行的續建項目。

第九條 有關中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中央本級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建議計劃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內將所報送項目關聯相應的文號后,同步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文件所附的項目信息應與項目庫內保持一致。

第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各自申報項目負主體責任,負責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各地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因素法測算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政策措施和實際項目申報情況,商有關單位確定安排中央單位、各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中央本級項目的投資,原則上使用直接投資的資金安排方式。國家發展改革委支持地方的投資,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20518號),在安排到具體項目時進一步明確投資安排方式。項目單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劃轉發或分解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對于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優質高效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調度和監管。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用于符合專項建設規劃要求的其它項目。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托的部門專門賬戶儲存、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顚S?,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于房屋購置、征地或償還拖欠工程款等。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嚴格落實醫療衛生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采取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自查、復核檢查、實地查看、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劃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每年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檢查應不少于1次。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單位將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各地區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衛生健康、中醫藥、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以及各地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對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調度,由有關項目單位于每月10日前在線填報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對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查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產糧大縣方向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方向支持國家明確的產糧大縣。2024年起,選取部分糧食主產區的產糧大縣啟動試點。今后逐步納入其他產糧大縣,分期分批推進建設。

第二十三條 本方向支持產糧大縣對醫療衛生領域基礎設施短板弱項進行填平補齊,支持符合條件的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和縣級疾控中心項目建設。重點支持縣城項目,適當考慮人口集聚的中心鎮需求。具體建設內容如下:

1.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支持發熱門診、急診部、住院部、醫技科室等業務用房建設,停車、醫療廢棄物和污水處理等后勤保障設施建設,重大設備購置,以及信息化和遠程醫療服務網絡建設。

2.縣級疾控中心。支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設備配置,以及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 緊貼服務對象,優先考慮人口集中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人均床位數偏低地區的項目建設。緊盯現實需要,優先支持目前無設施、設施已臨近使用年限、已被鑒定為D級以上危房的項目。緊扣功能缺項,優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補齊的改擴建項目。鼓勵對現有設施挖潛改造,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確需整體新建、遷建的,地方要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五條 本方向項目應為“十四五”時期未獲得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

第二十六條 本方向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資金,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優先支持各方面條件成熟、能夠盡快開工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方向項目建設要因地制宜、節約投資,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避免過度超前。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本方向的單個項目實行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雙控”,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原則上,投資限額管理要求如下:

項目類型

可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最高額度(萬元)

縣級醫院(縣域醫共體)

5000

縣級疾控中心

1000

第八章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央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中央宣傳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和旅游部、廣電總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編制《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國家級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二)國家級自然遺產保護展示;

(三)中華民族現代文明展示。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相關規定,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六條 對中央單位項目,原則上按照核定總投資予以足額支持。對地方(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區域發展支持政策等,確定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單個項目實行支持比例和最高限額雙限控制,超出部分不納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原則上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項目分別按照不超過核定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東、中部地區未實現國家垂直管理的國家公園相關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核定總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第三章  計劃申報

第七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負責本單位、本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建議編制,明確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排序,并于規定時間內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儲備庫中遴選,符合《實施方案》明確的建設內容,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建設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報送項目合規性負責。

第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負主體責任,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標準和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建設資金、建設用地等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結合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分年度下達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下達至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和各地入庫項目總體建設任務占比,結合各地當年申報項目情況,劃分擬安排各地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

第十三條 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國家年度計劃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投資計劃時,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中央單位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使用直接投資的資金安排方式。對支持地方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規定,根據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性質,分別明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資金安排方式。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建立《實施方案》項目儲備庫。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地方資源稟賦、財政實力、供給需求等實際,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社會經濟效益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

第十六條 項目儲備庫編制過程中,宣傳、住建、文化旅游、廣電、林草、文物等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省級相關部門的指導。地方擬入庫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形成建議項目清單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中央本級項目不建立項目儲備庫,由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申報。

第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部門對申報入庫項目進行聯審,由地方對擬入庫項目進行復核并公示,最終確定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應當符合支持范圍,嚴格執行有關遴選標準,未入庫項目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八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以及明確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其他文化旅游領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可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確定建設內容和支持標準。

第十九條 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地方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由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或依法依規授權的單位履行審批程序??裳袌蟾鎸徟鷳獓栏褡?/span>照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并符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其他前置審批規定。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報告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批準后提出。實施條件發生變化或地方已建設完成的項目,不得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中央單位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有關中央單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托部門專門賬戶存儲、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

第二十一條 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工程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要嚴格遵循有關建設程序,符合土地、環評、節能、安全生產等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項目按期完工。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商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采取日常調度、定期巡查、重點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對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完成后,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單位按照相關建設標準和規范進行驗收,于每年底匯總年度完工項目驗收結果,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年度驗收結果。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要自覺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偽造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填報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有關中央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調度,對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強化督促指導,必要時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采取專項檢查、在線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并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后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優先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脫貧地區、以及易地扶貧搬遷集中安置區等人口流入多、服務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傾斜,將“三區三州”等原深度貧困地區作為重點保障對象。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體育總局、中國殘聯共同實施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該工程以《“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3〕294號)和《“十四五”時期全民健身設施補短板工程實施方案》(發改社會〔2021〕555號)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并作出以下調整:

(一)兒童福利設施、未成年人保護設施的支持范圍調整為“支持省級、地市級及易地扶貧搬遷人口較多且有需求的縣”。

(二)優撫醫院床均建設投資調整為“按不超過30萬元(含設備購置)測算”;省級盲人按摩醫院項目可一并或另行按照每床不超過18萬元的標準申請設備包定額補助。(設備購置均為可形成固定資產的非一般經費類設備)

(三)新增大運河國家步道支持方向,每公里平均總投資按不超過400萬元測算;新增青少年足球訓練中心建設支持方向。具體遴選及支持標準均另行制定。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比例以本辦法第七條為準。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六條 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平均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或床位平均建設投資(簡稱“平均投資”)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定額支持項目除外)。對低于平均投資的項目按照實際投資,原則上給予上述相應比例支持;對高于平均投資的項目,超出部分投資請各地自行解決。對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精神衛生福利設施、優撫醫院、光榮院的改建項目,支持額度在上述支持標準的基礎上減半。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第八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社會服務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具體支持標準。

第三章  計劃申報

第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加強本單位、本地區項目儲備,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條 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遴選要求。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劃新開工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前期工作,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已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五)在同一實施周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含按計劃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的續建項目)。

第十一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建議計劃要在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各地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資金申請報告,按建設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對直接下達到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各省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各地常住人口規模、經濟發展狀況、行政區劃數量等因素,結合各地發展現狀及建設需求,予以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項目單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 年度投資計劃中的社會福利服務設施、退役軍人保障服務設施、殘疾人服務設施、全民健身設施全部采取帶項目下達方式。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商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營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及建成后規范運行,發揮建設效益。

第十七條 本專項安排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采取滾動實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分年度實施。

第十八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按照“誰批復項目,誰負責監管”的原則,項目所屬地方政府要對項目的投資安排、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實施效果負總責,要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加強對地方項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項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需具有相應資質,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各地要加強項目竣工驗收,適時將年度投資計劃竣工驗收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禁擠占、挪用和截留,確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 各省發展改革部門要指導、督促項目單位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實行按月調度,每月10日前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對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三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商有關部門切實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落實年度投資計劃,要定期對項目的管理、質量、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建設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門適時對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是指“十四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相關項目。

第三條 本專項覆蓋范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編制《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工程總體目標、具體建設任務和內容、項目篩選條件、資金安排標準等,作為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依據。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辦養老服務能力提升項目;

(二)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

(三)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

(四)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

(五)產糧大縣養老托育項目。

其中,()(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實施;()(四)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實施;(五)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實施。

第二章  支持標準

第五條 本專項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可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資金。

第六條 對于公辦養老服務能力提升項目、公辦托育服務能力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項目(平均)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產糧大縣方向另行規定),并結合實際支持設備購置;對于普惠養老城企聯動專項行動、普惠托育服務專項行動,中央預算內投資按照對床位或托位定額補助的方式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第七條 黨中央、國務院做出重大決策部署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的養老、托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現有建設任務暫未覆蓋的,可另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納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統籌實施;需要調整支持標準的,可另行制定具體支持標準。

第三章  計劃申報

第八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做好本地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實施方案,結合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并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九條 項目遴選基本條件包括:

(一)項目建設申請要符合《實施方案》規定的遴選要求。

(二)項目要符合事業發展規劃需要,與當地實際狀況相適宜,選址布局科學合理。

(三)項目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規定。

(四)項目要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前期工作條件,建設資金足額落實。

(五)項目要做好與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銜接,并錄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上報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項目年度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各地人民政府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要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合理申報投資計劃,地方建設資金不落實的不得申報。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鼓勵各地依法依規、綜合利用“補貸債基購保”組合投融資模式籌措建設資金。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申報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建設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備,具備開工條件。不符合條件的項目或項目單位依法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年度資金規模、有關政策因素等統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予以積極支持;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獎優罰劣的相關規定,可根據上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適當調節各地額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工程和托育建設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全部按項目下達。

第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各省資金申請報告,并按程序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對直接下達到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各省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有關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托部門專門賬戶存儲、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

第十七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分別做好各領域內項目實施工作。地方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各自領域內項目建設和運行管理,確保建設質量及建成后規范運行,發揮建設效益。

第十八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督促項目實施主體建立中央預算內投資臺賬制度,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保證建設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第十九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同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做好組織協調,統籌配置資源,及時落實投資計劃,確保項目如期開工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項目所屬地方政府要對項目的投資安排、項目管理、資金使用、實施效果負總責,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竣工驗收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項目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需具有相應資質,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各地要督促項目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各地要加強項目竣工驗收,適時將年度投資計劃竣工驗收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禁擠占、挪用和截留,確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年度投資計劃與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銜接,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每月10日前對項目實行按月調度,及時填報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并同步上傳項目進度、資金到位與支付的佐證資料,對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采取懲戒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商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定期對項目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建設項目保質保量如期完成。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商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暫停其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產糧大縣方向具體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方向支持國家明確的產糧大縣。2024年起,選取部分糧食主產區的產糧大縣啟動試點。今后逐步納入其他產糧大縣,分期分批推進建設。

第二十七條 本方向支持產糧大縣對“一老一小”領域公辦養老托育機構基礎設施短板弱項進行填平補齊。重點支持縣城項目,適當考慮人口集聚的中心鎮需求。具體建設內容如下:

1.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新建或改擴建公辦養老服務機構,重點提升護理能力。

2.公辦托育服務機構。支持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建設,鼓勵采取公建民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運營。支持產糧大縣統籌0—6歲育幼服務資源配置,依托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建設(含新建、改擴建)托育服務設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條 緊貼服務對象,優先考慮人口集中地區的公共服務設施項目,以及人均床位數偏低地區的項目建設。緊盯現實需要,優先支持目前無設施、設施已臨近使用年限、已被鑒定為D級以上危房的項目。緊扣功能缺項,優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補齊的改擴建項目。鼓勵對現有設施挖潛改造,按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內容和規模;確需整體新建、遷建的,地方要充分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九條 本方向項目應為“十四五”時期未獲得過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

第三十條 方向項目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安排資金,資金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明確相關工作要求,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優先支持各方面條件成熟、能夠盡快開工的項目。

第三十一條 本方向項目建設要因地制宜、節約投資,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建設規模,避免過度超前。中央預算內投資對本方向的單個項目實行補助比例和最高補助限額“雙控”,按照不超過項目(平均)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80%的比例進行支持。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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