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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139發表時間:2024-05-15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24〕21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范區、航空港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11日

河南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依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項目的謀劃儲備、審核申報、計劃轉發下達、調度監管和責任追究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科學決策、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充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合理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安排到項目。

第五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當用于計劃新開工或者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已經足額安排資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六條 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河南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審批制。

采取投資補助、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為企業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制。

項目應當在完成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等手續后,按照程序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統籌組織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會同各地、各部門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協作、配合聯動、上下銜接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全過程管理工作機制,指導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監督管理責任,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規范執行、項目有效實施。

省財政廳負責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加強預算管理監督;督促各地落實地方建設資金。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履行行業監管責任,負責本行業、本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謀劃儲備、篩選申報、組織實施、調度監測、監督檢查、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市、縣級政府及其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地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的屬地管理責任,負責本地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謀劃儲備、篩選申報、組織實施、調度監測、監督檢查、項目后評價等工作。

項目單位(法人)履行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的主體責任,具體負責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信息報送等工作。

省審計廳負責依法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等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到位。

第八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儲備、審批、申報、調度、監測等工作應當依法合規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省投資在線平臺)開展。

屬于涉密投資項目的,應當按照保密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章 項目謀劃儲備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強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溝通銜接,根據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及各專項總體規模、投資方向、申報要求、項目條件、審核標準、時間安排等,及時組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前做好項目謀劃準備工作。

第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業、本領域、本地相關單位和企業,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方向、使用要求和各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規定,結合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建設規劃以及實際建設需要,按照超過投資計劃一定比例的規模,分專項、分地區做好項目謀劃儲備工作,及時將項目納入本級儲備庫,將符合條件的項目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一條 納入儲備庫的計劃新開工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法人)通過省投資在線平臺申請項目代碼,加快辦理審批(或者核準、備案)及用地、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完善申報條件,落實建設條件,及時更新完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內項目信息,做到“項目等資金”。

第三章 項目審核申報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嚴格按照各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和各專項年度計劃申報通知要求,原則上從儲備庫中選擇符合條件的項目,認真審核把關后提交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項目材料。根據實際情況,資金申請報告與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可以合并報送。

第十三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法人)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省投資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地方建設資金落實情況,是否符合本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符合重點地區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是否產生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四)項目通過省投資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或者核準、備案)情況;

(五)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依據和支持條件的符合情況,未重復申請、未重復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承諾;

(六)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對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計劃申報表,包括項目名稱、建設性質、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時間、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已下達投資及資金來源、本次申請投資及資金來源、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方式、項目單位(法人)及責任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等。

(二)績效目標表,應當包括專項名稱、申請地方、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規模、總體目標、績效指標等。要充分考慮擬申報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核定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和規模、計劃工期等情況,科學填報績效目標。

(三)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者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申報國家打捆或者切塊資金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申報的主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可暫定為省發展改革委或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確定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經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確認。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履行調整手續,同時更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縣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等由項目單位(法人)提出,經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經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初審后報送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復審。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征求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將復審通過的項目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市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等由項目單位(法人)提出,經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經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省本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等由項目單位(法人)提出,報經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十七條 按照分級分行業負責的要求,發展改革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合規性負責:

(一)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方向和申請程序;

(二)是否符合有關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規定的支持范圍、安排條件、補助標準等要求,項目單位(法人)是否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三)地方建設資金是否已落實,是否符合本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符合重點地區分類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要求,是否產生新增政府債務風險;

(四)項目是否取得省投資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政府投資項目是否已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是否已完成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為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件,需緊急申報中央投資的項目,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按照規定時限提交項目審批(或者核準、備案)文件、招標投標文件、施工許可證等資料;

(五)計劃新開工項目的用地、規劃、節能、環保等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在建項目建設手續是否完備;

(六)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受理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后,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市、縣級項目時應當充分征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需要安排省級財政資金但未按照規定履行決策程序落實資金來源或者項目單位(法人)已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省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申請。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提出相關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草案,按照程序將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同步將項目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打捆和切塊上報國家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錄入虛擬主項目。

國家和省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報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計劃轉發下達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后,除特殊規定外,明確到具體項目的,省發展改革委原則上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的轉發下達工作,并抄送省財政廳、審計廳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

對切塊下達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根據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要求,組織申報、審核擬安排的具體項目,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人,原則上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的分解落實、轉發下達工作,并抄送省財政廳、審計廳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

對打捆下達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監管責任人,原則上在20個工作日完成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分解落實、轉發下達工作,并抄送省財政廳、審計廳和省級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

需要安排省財政資金的,應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相關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或者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落實資金來源。需要安排市、縣級財政資金或者企業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等建設資金的,應當根據報送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草案、相關專項管理辦法(工作方案)由市、縣級落實資金來源。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簽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聯合下達。

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在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發下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轉發下達后,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將分解轉發的具體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非涉密項目應當按照要求錄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并確保與報送備案的具體項目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分解情況錄入財政部門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省財政廳應當按照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及時下達預算、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下達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內容和總投資等發生較大變化,導致不能完成既定建設任務的,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及時梳理具體情況和原因,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調整方案,按照程序逐級上報。調整投資應當優先用于本專項、本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調整方案應當附調出項目說明材料、調入項目申報材料,調出項目與調入項目屬于不同縣(市、區)的,應當附調出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出具的同意資金調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具體項目下達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程序形成相關專項調整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請示,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切塊下達且在原專項內調整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調整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形成相關專項調整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跨專項調整或者調整為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下達具體項目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調出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調入項目原則上應當和調出項目隸屬相同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調入項目增加安排后不應超過已經核定金額。非涉密項目調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下達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完成調整更新。

第五章 項目調度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實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下達的投資計劃,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質量、進度、成本、安全管理,確保項目建設依法合規、資金使用管理規范。

第二十七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等調度已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實施情況,按時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填報下列項目信息:

(一)項目實際開工、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原因及下一步改進措施;

(六)其他需要填報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執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未按時開工、建設進度滯后、資金支付率低、縮減投資規模、超期未完工等問題項目進行預警,督促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以及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項目單位(法人)核查有關問題或者情況,并推動整改。

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定期對本地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有關問題項目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并督促整改。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本單位、本行業以及本領域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測調度與分析,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除涉密敏感項目外,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3000萬元以上、具備實際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單體項目,負有監測調度責任的各有關單位可結合實際要求項目單位(法人)在控制性工點現場配備或者利用現有項目遠程可視化監控設備,探索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河南省重大項目掛圖作戰系統進行實時監控。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無人機航拍、衛星遙感等方式,定期核查項目建設進度。

開展監測調度的各有關單位應當探索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項目各類信息的分析研判,與監測調度數據進行交叉驗證,提高監測調度以及發現問題線索的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要求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和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提供項目現場照片或者視頻等。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單位、項目參建單位(包括項目前期咨詢、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單位)關于項目情況的匯報,訪談相關人員等;

(二)查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書及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項目報建相關文件及批復手續,招投標、施工、監理、會計憑證等過程管理文件,竣工驗收、決算相關文件等檔案資料;

(三)赴項目實地核查或者通過視頻方式查看項目現場,必要時采取“四不兩直”方式開展靈活機動檢查;

(四)向項目建成后的服務對象、涉及對象等訪談了解項目有關情況等;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方式。

有關現場核查和抽查情況應當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填報。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具體執行和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如實報送項目建設進度,并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

(二)投資項目概算或者總投資出現大幅度縮減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由國家或者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有關規定,視情形對投資計劃內容進行調整,并同步對相應的項目或者資金申請報告批復進行調整。涉及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三)按照有關要求規范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四)項目竣工后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五)非涉密項目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六)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認真整改,并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投資項目監管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建立動態管理監管臺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項目單位(法人)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三到現場”(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第三十二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責任人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范;

(二)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年度計劃要求;

(三)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復內容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調整變更手續;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階段性重點工作需要,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量項目性質、項目數量、區域分布、自查情況、監測調度情況、大數據分析情況、有關問題線索等因素,科學合理選取項目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對投資項目的真實性、合規性等開展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材料是否與實際情況一致,有關材料和填報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項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項目是否按要求開工建設,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非涉密項目是否按照規定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填報項目信息;

(四)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否足額及時到位;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是否規范履行竣工驗收程序;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內容。

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重點檢查其是否按照規定履行“三到現場”等日常監管職責。

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行業主管等部門,每年對本地當年安排的投資項目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核查和督促指導。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主要檢查資金使用、賬戶管理是否規范,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健全。

第三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展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后評價、監督問責等,對本行業、本領域的投資項目建設和投入運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目標、建設任務、進度要求、行業法規政策、技術標準等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實現監督檢查結果信息共享。

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督促指導項目單位(法人)做好建設手續辦理、要素保障、征地拆遷等工作,落實項目建設條件,推進項目盡早開工并規范有序實施;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及時、準確填報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并同步上傳佐證材料,做好項目調度信息與項目資料的比對審核工作;

(三)項目建成后,應當督促項目單位(法人)切實做好項目運營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地方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主要檢查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和地方財政性建設資金是否足額及時撥付到位,是否及時支付,是否存在閑置、轉移、侵占、挪用等情況,資金用途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落實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要求等。

第三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績效目標實現、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管理等情況組織開展后評價工作,強化后評價成果運用,將后評價成果作為規劃制定、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的重要依據或者參考。開展后評價應當重視公眾參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在后評價報告中予以客觀反映。

第三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和評價結果應用,建立健全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管理獎懲激勵機制。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發現問題較多、綜合評價排名靠后或者審計指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嚴重的省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本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申報規模。對上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項目管理情況良好的省有關部門或者地方,應當通過通報表揚、在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給予適當傾斜等方式予以激勵。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要分別建立本行業、本地獎懲激勵機制,督促推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加快建成投用、盡快發揮效益。

第三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謀劃儲備、申報審核、實施監管等工作落實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法人)違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規定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展改革部門采取通報、約談的方式對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予以提醒;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監管失職失責,對其負責監管的投資項目出現《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縱容的;

(三)對項目單位(法人)錄入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等未盡到監管責任,影響對投資項目有關調度監測等監督管理工作的;

(四)對監管機構已經指出項目存在問題,督促整改不到位,導致問題長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等參與第十六條項目匯總審核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責令整改,明確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實;情節嚴重的,約談負責人,視情況予以通報,情節惡劣的抄送(報告)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由省政府約談項目所在地政府,并可視情況暫停有關地方(部門)出現問題專項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申請;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按照規定移交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一年內被監督檢查或者審計查出《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所指投資項目問題較多的;

(二)不按照規定時限要求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嚴重影響項目建設實施或者造成資金大量沉淀、閑置等嚴重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項目單位(法人)、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發展改革部門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但能夠積極配合調查、認真整改糾正、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減輕處理或者處罰。

第四十四條 監督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瀆職失職、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投資項目執法信息共享,通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登記、共享相關違法違規信息、監管結果信息,并將有關信息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納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向社會公開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市、縣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的具體辦法或者細則。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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