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公共實訓基地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就業規〔2024〕1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實做好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工作,更好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作用,提升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幫助廣大勞動者提技能、穩就業、增收入,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我們修訂了《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公共實訓基地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21年發布的《教育強國推進工程(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就業規〔2021〕579號)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教育強國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公共實訓基地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范公共實訓基地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7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第45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第10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0〕518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實訓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導建設、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向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產業園區、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技能培訓機構等提供技能實訓等公共就業服務的場所,具有公益性、公共性、開放性、綜合性。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適用本辦法。為簡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級部門工作要求,除特別說明的以外,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均參照執行。
第三條 按照“就業優先、技能為本、產訓結合、共建共享”的規劃建設原則,聚焦服務農民、農業轉移人口、高校畢業生、企業職工、退役軍人、未就業青年、殘疾人等群體,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建設一批公共實訓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分層分類、功能完善、機制健全的公共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設施體系,培育壯大技能人才隊伍、穩定和擴大就業、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撐。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省級、市級、縣級三個類別,統籌推進公共實訓基地項目建設。
圍繞推進落實區域重大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在重點地區建設有效輻射周邊區域、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服務中高端產業發展需求的省級公共實訓基地。每個省級行政區內本專項支持建設省級公共實訓基地原則上不超過2個。
在產業集中度較高、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級市,建設服務當地產業的市級公共實訓基地。每個市級行政區內本專項支持建設市級公共實訓基地原則上不超過1個。
在優勢特色產業發展走在前列、勞務品牌建設成效好的縣(市、區),建設服務產業發展、勞動者技能提升的縣級公共實訓基地。每個縣級行政區內本專項支持建設縣級公共實訓基地原則上不超過1個。
第五條 公共實訓基地需獨立建設,不得與開展實訓無關的設施合并建設。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要經濟實用、安全可靠,內部空間一般由實訓場地、培訓教室、實訓設備、信息化設施以及必要的輔助設施組成。實訓場地一般采用框架式建筑結構,根據實際需要和有關技術標準合理確定建設面積、設備設施以及培訓工種,對外設置“國家公共實訓基地(項目所在地名稱)”的明顯標識。
第六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采取直接投資等方式,實行投資比例并投資限額管理,主要用于實訓場所建設和實訓設施投入。
第七條 投資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預算內投資對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原則上按照東、中、西、東北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不含土地費用、市政費用,僅為工程建設投資,下同)40%、60%、80%、80%的比例進行支持。西藏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縣項目最高可在中央預算內投資限額內全額支持。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
投資限額管理要求:省級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支持上限為1億元,市級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支持上限為7000萬元,縣級公共實訓基地項目的支持上限為3000萬元。國家另有規定的,執行相關規定。
第八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可采取新建、改擴建的方式。支持利用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現有公共職業技能培訓設施升級改造;支持利用閑置校園、廠區、樓宇等場所改擴建。改擴建項目必須產權明晰,無相關糾紛和債務,管理體制機制完善,具備獨立性和公益性。
對已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并且建成后連續運營5年以上、社會效益良好的公共實訓基地,在充分論證培訓供需形勢和建設必要性基礎上,可支持在原有項目基礎上提質擴容,改擴建內容應聚焦于擴展培訓相關的實訓場地、培訓教室及實訓設備等,中央預算內投資不支持宿舍、食堂等輔助設施建設。對改擴建項目的資金支持上限為同級別新建項目支持上限的50%,支持比例按第七條要求執行。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必須前期工作成熟,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前期工作,投資計劃下達后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二)已落實地方資金。
(三)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
(四)同一項目未獲得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含按計劃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的續建項目)。
(五)有明確的建設方案、監管方案、運營方案。
建設方案由項目單位出具,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土地來源和其他建設條件落實情況、建設周期、安全生產工作等。項目單位應是獨立法人,原則上為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不包括院校)。
監管方案由項目監管單位出具,應包括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建設和運營兩個方面的監管措施等。
運營方案由項目運營單位出具,應包括運營組織機制、師資安排、經費保障、培訓生源、工種設置、培訓課程、培訓形式、管理制度、考核評估等。依托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運營的公共實訓基地,應保證項目獨立運營、對外開放。
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對項目的建設方案、監管方案、運營方案和相關情況認真把關并出具承諾函。
第十條 各地申報投資計劃必須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嚴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第十一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由各地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審核重點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本專項規定的資金投向;主要建設條件是否落實;建設規模、工程造價以及設備采購投入是否合理;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是否存在重復安排投資;是否已納入其他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是否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是否已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項目單位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
第十二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附項目匯總表、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項目單行材料),承諾已實地查看申報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并對申報項目進行優先級排序。同時,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完整準確填報項目信息,形成電子數據一并上報。
其中,項目單行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等項目審批文件;
(二)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三)項目的建設方案、監管方案、運營方案;
(四)項目所在地政府對項目的建設方案、監管方案、運營方案和相關前期工作情況出具的承諾函;
(五)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六)土地證明材料、享受特殊政策的證明文件等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綜合考慮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常住人口規模、勞動力流動情況、產業發展對技能人才需求等因素,確定分地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額度。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核,結合申報項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地方資金配套能力、已建成項目運營績效等,統籌安排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在下達投資計劃的同時下達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
第十四條 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按項目下達,實行一次核定,根據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和資金需求分年度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六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投資計劃。
第五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項目監管,嚴格執行項目建設方案、監管方案、運營方案,督促落實各級配套資金,加強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督促指導。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做好項目信息公開工作。項目所在地政府應履行承諾,及時組織解決項目建設和運營中的相關困難。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督促項目及時開工和按時完工。對于下達計劃后3個月內未開工的項目和資金撥付后6個月內中央預算內資金支付率低于50%的項目,要建立臺賬并積極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通過督促自查、網上監測、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等多種監管方式,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合規有效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適時組織項目抽查。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對投資計劃下達當年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監控,對照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績效目標表,開展年度目標完成情況自評,分析項目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改進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年度評估報告和績效評估表,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作為安排投資計劃、完善專項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認真履行項目建設主體責任,及時組織項目建設,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如實填報項目開工、投資完成、形象進度等進展情況,并及時上傳項目資料。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調度指導,提高信息填報質量。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監管單位在項目建設中應嚴格執行工程項目建設程序,切實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項目招投標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要求,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
項目單位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辦理安全生產相關審批手續,按要求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強化全過程安全監督管理,有效杜絕安全生產事故。
項目竣工后應及時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并將驗收結果按規定進行報備,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或無故拖延、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強化督促指導、運營支持、考核評估,將“培訓人員數量多不多、培訓之后就業質量好不好、就業之后收入高不高”作為重要標準,提高公共實訓基地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原則上單個省級、市級、縣級公共實訓基地每年為城鄉各類勞動者提供技能實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不少于1.5萬人次、1萬人次、0.5萬人次;常住人口較少的市、縣,公共實訓基地每年為城鄉各類勞動者提供技能實訓等公共就業服務人次數一般不少于常住人口的1.5%。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存在以下問題的地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視情況采取減少下一年度資金支持規模、收回或暫停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項目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開工建設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投資計劃下達后,頻繁調整項目建設方案導致建設進度嚴重滯后或資金沉淀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六)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嚴重損失與浪費的;
(七)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的;
(八)審計、督查、巡視等指出問題且整改不到位的;
(九)未按要求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相關項目信息并上傳項目資料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上一年度項目建設運營管理良好的地區,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通報表揚、在編制下達投資計劃時適當傾斜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要求,適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發布的《教育強國推進工程(公共實訓基地建設方向)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發改就業規〔2021〕5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