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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88發表時間:2020-10-10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通知

建科〔2020〕7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治理濫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標”現象,保護和傳承歷史文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弘揚民族精神、時代精神和中國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

大型城市雕塑作為城市公共場所中的藝術品,是城市環境的組成要素,是城市文化品位的集中反映,是城市精神風貌的重要標識。隨著群眾對于城市文化、公共藝術的認識和需求不斷提高,各地建設了一批富有文化底蘊的優秀城市雕塑作品,在營造公共環境、提升文化品位、塑造特色風貌等方面發揮了良好作用。同時,一些城市雕塑存在尺度過大、品質不高、題材不適宜以及與周邊環境不協調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地方對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認識和理解存在偏差。

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堅定文化自信講好中國故事,創作無愧于時代的優秀作品。各地要充分認識大型城市雕塑的重要作用,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文化觀、價值觀和審美觀,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完善制度機制,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切實在城市雕塑建設管理中堅定文化自信,增強文化自覺,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反映人民群眾精神追求,傳播新時代中國價值理念。

二、明確建設管理重點

(一)加強大型城市雕塑管控。按照《城市雕塑工程技術規程》(JGJ/T399-2016),將高度超過10米或寬度超過30米的大型雕塑作為城市重要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嚴格控制建設高度超過30米或寬度超過45米的大型雕塑,嚴禁以傳承文化、發展旅游、提升形象等名義盲目建設脫離實際、脫離群眾的大型雕塑。

(二)加強重要地區雕塑管理。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和自然景觀環境等重要地區以及城市重要軸線、景觀節點上的雕塑建設管理,確保雕塑形體與城市功能、環境、空間尺度相匹配,雕塑內涵與城市歷史、文化、景觀風貌等相協調,原則上不得在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單位等保護范圍和山水景觀敏感地區建設大型城市雕塑。

(三)加強重大題材雕塑審查。堅持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強對標志性、紀念性、主題性大型城市雕塑題材的審查,確保其符合城市文化定位和群眾審美追求。把握城市雕塑的思想性、公共性、藝術性等價值特征,加強涉及重要政治人物、歷史人物和反映重要事件等重大題材城市雕塑的審查審批,屬于同一題材且已建設的,原則上不再重復建設。新建城市雕塑涉及紀念設施、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三、完善管理制度機制

(一)健全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制度。結合地方實際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要,制定城市雕塑建設規劃和大型城市雕塑建設計劃,明確城市雕塑布局、數量、主題、投資等內容,并與相關規劃做好銜接。開展重點地區城市設計,強化對大型城市雕塑選址、體量、題材等的指導約束。按照城鄉規劃法、建筑法、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大型城市雕塑要按照工程建設項目履行建設審批程序。

(二)完善大型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審批機制。健全大型城市雕塑設計方案比選、專家評審、公眾參與、科學決策機制,將雕塑題材、形式、結構以及與周邊環境的協調性等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對于存在抄襲模仿、低級趣味等問題,或群眾反映強烈、專家爭議較大的,不得批準設計方案。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城市設計管理、城市總建筑師試點,加強對大型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審批把關,發揮相關領域專家作用,提升城市文化特色、藝術品位。

(三)完善大型城市雕塑施工和維護機制。依法依規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雕塑主創人員要全程監督雕塑制作和施工,確保按設計方案施工,不得隨意變更經批準的設計方案。建立大型城市雕塑日常維護管理制度,明確維護責任單位,定期進行清洗、加固和維修,保持雕塑結構安全、外觀整潔和形象風采。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各市縣城市雕塑主管部門要落實管理職責,完善城市雕塑建設管理制度機制,加強城市雕塑管理與城市風貌管理、城市設計、建筑設計等工作融合,強化城市雕塑建設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統籌,保持與文化和旅游、園林綠化等部門溝通協調,切實將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程序,協調建立相對穩定的建設和維護資金渠道。

(二)繁榮雕塑創作。支持和引導城市雕塑創作人員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創作彰顯時代特色、體現藝術水準的精品力作。表彰為城市雕塑創作作出突出貢獻、取得突出成績的雕塑創作人員和設計單位,發揮正向激勵作用。組織開展文藝評論,宣傳推廣優秀雕塑作品,鞭撻貪大媚洋、山寨抄襲、低俗媚俗的雕塑,引領創作新風尚。

(三)開展培訓和宣傳。加強對領導干部、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的培訓,協調在地方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增加城市雕塑管理相關培訓課程,提高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的文化素養和藝術修養。定期對雕塑創作人員、設計單位等進行培訓,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城市設計、城市風貌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專業素養,增強社會責任感。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城市雕塑文化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文化自信和藝術審美水平。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與相關部門工作協同對接,加大對大型城市雕塑建設項目審查審批的指導力度。我部將組織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進一步規范行業管理,加強對各地城市雕塑建設的指導監督,對于大型城市雕塑突破底線、管理工作不力,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相關黨組織或者機關、單位提出開展問責的建議。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縣對已建、在建、擬建的城市雕塑項目開展全面排查,對涉及濫建巨型雕像等“文化地標”現象或存在違背城市發展規律、破壞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風貌等問題的城市雕塑項目,要及時糾正、整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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