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水利局關于印發《濟源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的通知
局屬各有關科室,局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濟源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
附件:《濟源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
2018年4月16日
濟源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明確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責任,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河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河南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規程》(豫水質監〔2009〕14號)、《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水規計〔2012〕93)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濟源市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制造及供應單位、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依法對其實施的水利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水利工程實行質量責任終身制。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制造及供應、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各自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負終身責任。
第二章 項目法人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規模、工程特點,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制造及供應、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文件中要對工程質量以及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第六條 項目法人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并對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第七條 水利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按照規定到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填寫《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登記表》,未進行質量監督注冊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 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應在監督注冊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監理、設計及施工等參建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劃分,確定主要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并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送市質監站責任質量監督員初審。責任質量監督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反饋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根據初審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劃分進行補充完善后,書面報市質監站。市質監站收到項目劃分書面報告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確認并書面通知項目法人,責任質量監督員應同時將項目劃分確認情況告知項目法人。工程實施過程中,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工程市質監站審核確認。
第九條 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單位)應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制造及供應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第十條 開工初期,項目法人應及時對監理機構質量控制體系、設計單位現場服務體系、檢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查,復查施工單位(含金屬結構與材料設備制造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并填寫《質量體系檢查表》。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對工程現場主要管理人員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間,主要管理人員必須常住工地。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監理人員及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發生變更時,項目法人應按照要求嚴格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降低水利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應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按照設計變更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初步設計,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工程設計變更審批采用分級管理制度,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按原報審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確認后實施,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必要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設計變更文件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若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繼續施工會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的,經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同意并簽字認可后即可施工,但項目法人應將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項目主管部門備案,同時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
采用市本級財政資金的項目,須按照《濟源市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的要求按資金額度報對應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對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的質量,項目法人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在每月月底前,將當月評定的重要隱蔽(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資料及時報送市質監站核備。質監站應在收到核備資料之日后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意見反饋項目法人。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根據工程進度及時組織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驗收,法人驗收應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市質監站,質監站應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的要求,對工程驗收應具備的條件、驗收的主要內容、驗收的程序等進行監督,同時抽查工程資料。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職業資格,項目法人的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應參加分部工程驗收,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名。
第十八條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項目法人的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3名。
第十九條 單位工程施工質量評定前應進行檢測。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提出工程質量檢測的項目、內容和數量,報質監站審核后,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監站進行核備(核定),質監站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后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核定)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第二十一條 檢測工作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按照核定的檢測方案進行檢測。項目法人應自收到檢測報告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時報市質監站。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各從業單位的名稱、主要責任人姓名等。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資質、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擔的工程。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和咨詢報告的質量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工程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符合國家現行的產業政策和水利規劃。
(二)設計、咨詢依據的基本資料必須完整、準確,設計論證充分,咨詢成果可靠。
(三)勘察深度應滿足相應各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負責向項目法人、監理、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交底,負責交待設計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技術要求以及質量指標等作出詳細說明。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明確滿足工作需要的設計代表,按規定做好現場服務,及時處理施工過程中涉及設計的技術問題。在工程建設期間向項目法人及時提供工程有關設計報告。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圖紙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發現違反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時,應及時通知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參與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事故處理方案。
第三十三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水利工程質量評定和驗收。在分部工程、單位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設計單位應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四章 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施工企業承擔水利工程業務,必須持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資質、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擔的工程。
禁止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設置現場施工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對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投標承諾派駐現場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未經批準不得更換。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水利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行工程分包。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規程、規范、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由監理和項目法人簽署意見,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后方可修改。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三十九條 主體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組織人員進行施工準備檢查,并經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確認符合要求且履行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主體工程施工。
第四十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按有關技術標準對水泥、鋼材等原材料與砂石等中間產品質量進行檢驗,并報監理單位進行復核。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當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在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見證下現場取樣,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在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安裝前,檢查產品是否有出廠合格證、設備安裝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對在運輸和存放過程中發生的變形、受潮、損壞等問題應做好記錄,并進行妥善處理。無出廠合格證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評定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單元(工序)工程質量檢驗評定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單元(工序)施工。隱蔽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覆蓋。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水利工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應負責返修。
(一)單元(工序)工程質量不合格時,應按合同要求進行處理或返工重作,并經重新檢驗且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二)混凝土(砂漿)試件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工程完工后質量抽檢不合格,或其他抽驗不合格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合格后才能進行驗收或后續工程施工。
第四十五條 發生質量事故時,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市質監站和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質量事故調查。
第四十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施工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保修期應從工程通過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開始計算,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地基處理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一般不少于2年。
第四十七條 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內,由于施工原因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監理單位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不得出借資質、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擔的工程。
第四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規定,設置現場監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對工程施工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應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投標承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未經項目法人批準不得更換。
第五十一條 監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第五十二條 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水利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和設備質量。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組織設計等進行審查,審核批準施工單位的開工申請,在施工準備滿足開工條件后,簽發開工令。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施工。
第五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監理規范要求,編制監理規劃、實施細則、監理日志和監理月報,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形式,對水利工程實施監理。
第五十六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原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
第五十七條 發生質量事故時,監理單位應按照規定向項目法人、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拖延和隱瞞,并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質量缺陷時,監理單位應組織填寫質量缺陷備案表,內容應真實、全面、完整。各相關單位代表應在質量缺陷備案表上簽字,若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質量缺陷備案表應由項目法人及時報市質監站備案。質量缺陷備案資料按竣工驗收的標準制備。工程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應向竣工驗收委員會匯報并提交歷次質量缺陷備案資料。
第五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施工質量評定和工程驗收,做好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并對其監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質量評價意見。
第六章 檢測單位
第六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具有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六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不得轉包或違規分包質量檢測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檢測單位從事檢測活動,應接受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檢測單位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 檢測單位跨省轄市開展需固定場所方能開展的檢測活動的,應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在當地工商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和計量認證證書。分支機構的檢測報告審核人、操作人員應與母體檢測單位的人員明確區分。檢測單位應對其分支機構的檢測工作質量和檢測行為負責。
分支機構應經河南省水利廳核準后方可開展檢測活動。
第六十五條 檢測單位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單位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
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第六十六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單位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將發現的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八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檢測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六十九條 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單位。
第七十條 檢測單位承擔項目施工單位自檢和監理單位平行檢測的,不應承擔該項目的竣工檢測業務。
第七章 質量監督
第七十一條 水利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制度。濟源市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采取抽查的方式,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市質監站應制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質量監督工作,發現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依照權限進行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十四條 市質監站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阻礙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利工程建設中發現的質量事故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均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市質監站在收到舉報質量問題的群眾來信或電話時,應認真對待,同時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事權劃分及時安排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回復舉報人并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章 罰 則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河南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和《濟源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獎罰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相關規定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在全市水利系統給予通報批評:
(一) 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 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 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 報告的;
(四) 工程開工后未按規定設立公示牌的;
(五) 未組織或未委托監理單位組織設計交底的;
(六) 未按規定履行設計變更審批手續的;
(七) 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規定設置永久性標牌的。
第七十八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五)經市質監站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七十九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并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由濟源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