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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36發表時間:2020-11-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0〕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1月1日

 

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20年9月11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為確保會議確定的重點任務落到實處,現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實施好宏觀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結合起來,提高宏觀政策實施的時效性和精準性

(一)研究將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實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為保就業、保民生、保市場主體提供支撐。(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及時總結財政資金直達基層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優化完善直達資金監控系統功能,督促各地區加強直達資金日常監控,確保資金落實到位、規范使用。(財政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簡化稅費優惠政策適用程序,利用大數據等技術甄別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繳費人,精準推送優惠政策信息。督促中央執收單位和各地區加強非稅收入退付管理,確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標準的收費基金項目及時落實到相關企業和個人。(財政部、稅務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0年底前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治理,對公用事業、港口物流等領域涉企收費開展檢查,整治部分園區、樓宇、商業綜合體等轉供電主體違法加價等行為,堅決避免減稅降費紅利被截留。(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清理規范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不合理附加費用,整治銀行強制搭售產品、超公示標準收費、收費與服務項目不符等違規行為。加強銀行服務項目和收費公示,建立健全銀行業違規收費投訴舉報機制。(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2020年底前組織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情況全面自查,2021年3月底前對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自查、退還違法違規所得等情況開展檢查,確保亂收費問題整改到位。(市場監管總局、民政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讓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融資更加便利、更加優惠,推動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創新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模式,利用大數據等技術解決“首貸難”、“續貸難”等問題。督促金融機構優化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延期操作程序,做到應延盡延,并引導金融機構適當降低利率水平。加強水電氣、納稅、社保等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為增加普惠金融服務創造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鼓勵商業銀行運用大數據等技術建立風險定價和管控模型,優化再造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發放流程和模式,推行線上服務、“不見面”審批等便捷信貸服務。(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督促商業銀行改進貸款盡職免責標準和流程,引導商業銀行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政策。督促金融機構公開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延期操作程序,壓縮辦理時限,做到應延盡延。(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3.完善水電氣、納稅、社保等領域信用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充分運用各類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相關信用信息共享以及在信貸發放方面的應用,支持普惠金融更好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穩定和擴大就業,破除影響就業特別是新就業形態的各種不合理限制,加快調整相關準入標準、職業資格、社會保障、人事管理等政策,適應并促進多元化的新就業形態。把靈活就業、共享用工崗位信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對設立勞務市場或零工市場給予支持、提供便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簡化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手續,推動取消應屆高校畢業生報到證,并加強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業務協同和就業信息共享,做好就業保障和服務。對非公單位接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取消由所在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就業協議書上簽章的環節。(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大就業服務供給,督促地方清理對職業資格培訓和技能培訓類民辦學校在管理人員從業經驗、培訓工種數量等方面設定的不合理要求。推進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信息互聯,加快推行“一點存檔、多點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進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支持企業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定,對沒有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可自主開發評價規范。獲得企業發放的職業技能相關證書的人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享受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政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指導地方試點持人才簽證的外國人才免辦工作許可,授權副省級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理簽發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科技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繼續優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提高快速處置和精準管控能力,促進客運、餐飲、旅游、住宿等服務業加快恢復。動態調整優化外防輸入管控措施,為中外人員往來創造安全便利的條件,提升國際貨物運輸保障能力。及時清理取消疫情防控中恢復或新增的審批事項,防止將一些臨時性審批長期化。(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移民局、國家郵政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總結推廣疫情防控中服務企業的經驗做法,將行之有效、市場主體認可的做法規范化、制度化。及時清理取消不合時宜的管控措施和臨時性審批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適時調整優化精準防控措施,支持分區分級加快恢復客運服務,對出現散發病例的區域加強交通運輸疫情防控,落實客運場站和交通運輸工具消毒通風、人員防護、乘客測溫等措施。(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餐飲服務常態化疫情防控的指導意見,完善住宿業疫情防控指南,支持餐飲業、住宿業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盡快恢復發展。修訂完善旅游景區、劇場等演出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恢復開放的疫情防控指南。(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放要放出活力、放出創造力

(五)系統梳理現有各層級審批和各種具有審批性質的管理措施并形成清單,分類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出臺規范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規定,對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逐項明確設定依據、實施機關、許可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適用范圍、有效期限、中介服務等要素。(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行政許可設定審查機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等管理措施,加強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國務院辦公廳負責)

(六)大幅精簡各類重復審批,對重復審批進行清理,能整合的整合,該取消的取消,同時要強化責任意識,明確“誰審批誰負責”,絕不能“一批了之”。(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新一批取消、下放和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指導地方探索創新投資管理服務方式,不斷精簡優化審批程序、審批事項和申報材料。(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進一步壓減中央層面、地方層面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和條件,精簡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技術審查、中介服務事項,壓縮審批時間。(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下決心取消對微觀經濟活動造成不必要干預的審批,以及可以由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的審批。從放管結合的角度出發,加快清理不涉及重大項目布局又不觸及安全底線的審批,切實改變“以批代管”的情況,進一步降低準入門檻。(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大幅壓減涉及工業產品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強制性認證事項,廣泛推行產品系族管理,解決重復檢驗檢測、重復審批認證等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嚴格控制強制性認證目錄,推動將強制性認證目錄中適用自我聲明方式的產品種類擴大至30%以上,進一步整合劃分過細的認證單元。增加指定的認證機構數量,對不涉及產品安全的變更無需申報,壓縮認證時間和成本。(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化藥店開設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申請開辦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企業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推動取消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督促地方清理對開辦藥店設定的間距限制等不合理條件,并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國家藥監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深化汽車生產流通領域“放管服”改革的有關意見。簡化優化汽車生產準入管理措施,統一汽車產品準入檢測標準,推行企業自檢自證和產品系族管理,有序放開代工生產等。(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針對數字經濟領域市場準入事項數量多、條件高、手續繁問題,研究提出放寬數字經濟領域市場準入的改革舉措。推動實現移動應用程序(APP)多部門聯合檢查檢測,避免重復檢測。簡化優化網約車行業市場準入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央網信辦等相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全面清理規范公告備案、計劃目錄、布局限制、認證檢測等各類管理措施,以及借信息化平臺建設之名新增的審批環節,嚴防變相審批和違規亂設審批。(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編制公布中央層面設定的行政備案事項清單。推動制定行政備案條例,明確設定行政備案事項的權限,規范實施備案程序,嚴防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系統梳理中央層面設定的企業年檢、年報事項,分批次推進年檢改年報,推動年報事項“多報合一、信息共享”。(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改革創新審批方式,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在生產許可、項目投資審批、證明事項等領域,廣泛推行承諾制,實現政府定標準、企業或個人作承諾、過程強監管、失信嚴懲戒,大幅提高核準審批效率。(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著力推進“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2021年底前在全國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分類改革,其中,取消審批、改為備案或實行告知承諾的事項力爭達到100項以上,自由貿易試驗區力爭達到150項。(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范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和監管措施等。對具備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司法部、國務院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業登記注冊自主權。(市場監管總局及相關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提升企業注銷便利度,強化稅務、社保、金融、市場監管等環節協同辦理,擴大簡易注銷范圍,讓市場主體進得來、退得出。(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1年6月底前修改完善《企業注銷指引》,推進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優化稅務注銷等程序,實現辦理進度和結果實時共享。進一步擴大簡易注銷試點地域范圍。(市場監管總局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探索開展長期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明確強制注銷的適用情形、具體條件和辦理程序,并依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進一步提高市場主體退出效率。(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管要管出公平、管出質量

(十一)提高監管執法規范性和透明度,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跨部門協同監管等有效做法,減少人為干預,壓縮自由裁量空間,使監管既“無事不擾”又“無處不在”。增強監管的威懾力,降低企業合規成本、提高違規成本,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組織對各地區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有關情況開展抽查。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意見,推動各地區、各相關部門加快明確執法裁量基準。(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指導地方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等結合起來,減少對守法誠信企業的檢查次數。拓展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覆蓋范圍,將更多事項納入聯合抽查范圍。進一步充實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緩解基層“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執法人員不足問題。(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持續推進“互聯網+監管”,加強部分重點監管領域數據匯集,進一步完善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風險預警模型,形成風險預警線索推送、處置和反饋機制,提升監管智能化水平。(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依法依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進一步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失信懲戒和信用修復的有關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加快完善各領域監管標準體系,實施標準“領跑者”制度,鼓勵行業制定更高水平自律標準,推動產品競爭力提高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不同行業特點,合理分配國家、區域、省市縣之間的監管力量,加強薄弱環節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督促國務院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梳理明確重點監管事項,制定中央層面重點監管事項清單,逐步制訂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并向社會公開。(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制定完善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等領域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從源頭上減少不必要的執法事項,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引導企業進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在更多領域推行企業標準“領跑者”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科學評估企業標準的質量,推動企業標準水平持續提升。(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督促地方城市管理部門規范執法行為,制定公布城管執法標準和要求,加大對隨意執法等行為的查處力度,降低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住房城鄉建設部、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守好安全和質量底線,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領域實行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的嚴格監管。(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強疫苗全過程監管,向疫苗生產企業派駐檢查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和督促整改。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疫苗生產企業進行全覆蓋監督檢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每年對在產的疫苗生產企業進行100%全覆蓋巡查和重點抽查。(國家藥監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全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分析,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在生產環節對有投訴舉報和涉嫌存在質量問題的生產單位實施重點檢查,在使用環節對風險分析確定的重點設備使用單位實施專項檢查,并加強對其他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重點整治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的不規范診療行為,以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違規支付醫保待遇、拖欠定點醫藥機構費用等問題。建立欺詐騙保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對欺詐騙保行為加強部門聯合排查。(國家醫保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現和懲處力度,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領域,加快推出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等制度。(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0年底前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準。加快在專利等領域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侵犯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以及制售假冒偽劣學生用品、成品油、汽車配件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掛牌督辦一批重點案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安部、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食品工業企業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功能,擴大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追溯試點,便利消費者查詢。(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移動應用程序(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督促電信和互聯網企業加強網絡數據安全合規性評估,完善與企業投訴舉報聯動處理機制,及時核實處理用戶投訴舉報。(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創新包容審慎監管,改革按區域、按行業監管的習慣做法,探索創新監管標準和模式,發揮平臺監管和行業自律作用。在部分領域實施柔性監管、智慧監管等,對一些看不準、可能存在風險的,可以劃定可控范圍,探索試點經驗再推廣。(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系統總結近年來推進“互聯網+”行動的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2021年3月底前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新舉措,加快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對新產業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探索開展“沙盒監管”、觸發式監管等包容審慎監管試點。(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引導平臺經濟有序競爭的有關文件,為平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引導企業合法合規經營。2021年6月底前制定出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便利企業獲取各類創新資源,加強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對專利權人有意愿開放許可的專利,集中公開相關專利基礎數據、交易費用等信息,方便企業獲取和實施。引導學術論文等數據服務提供商降低論文等資源獲取費用,推動研究機構、高校等依法依規向社會開放最新研究成果信息。大幅壓減網站備案登記時間。(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優化互聯網醫療發展環境,鼓勵支持醫療機構對接互聯網平臺,開展互聯網復診、互聯網健康咨詢、遠程輔助診斷等服務,研究制定互聯網健康咨詢流程和標準,探索根據病種分級分類實施互聯網問診管理,實現線上咨詢、線下診療銜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服要服出便利、服出實惠

(十六)全面推行“不見面”辦事,進一步拓展“互聯網+政務服務”,提供“24小時不打烊”的在線政務服務。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做到網上全程可辦。對現場核驗、簽字、領取等環節,可以采取電子認證、“快遞+政務服務”等方式解決。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年底前地方和部門平臺要與國家平臺完成對接,在更大范圍實現“一網通辦”。同時,兼顧好老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眾的需求,采取必要的線下補充手段,有針對性地提供人工指導和服務,絕不能出現歧視現象。(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完善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2020年底前實現各?。ㄗ灾螀^、直轄市)和國務院部門政務服務平臺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應接盡接、政務服務事項應上盡上,推動60種高頻電子證照全國標準化應用,在更大范圍實現“一網通辦”。制定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端建設指引,督促各地區、各部門規范政務服務移動應用程序(APP)建設。對限定僅線上辦理等不合理做法及時進行糾正,允許企業和群眾自主選擇線上或線下辦理方式,并加強對老年人、視障聽障殘疾人等群體的引導和服務。(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完善全國規范統一的電子稅務局,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企業辦稅繳費事項網上辦理、個人辦稅繳費事項掌上辦理。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擴大將涉稅資料事前報送改為留存備查的范圍,減輕企業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優化水電氣暖網等公用事業服務,清理報裝過程中的附加審批要件和手續,加快實現報裝、查詢、繳費等業務全程網上辦。優化外線施工辦理流程,對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路政許可、占掘路許可、物料堆放許可等環節實行并聯審批,探索實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諾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能源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持續優化公證服務,加快推進高頻公證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實現申請受理、身份認證、材料提交和繳費等各環節全程網上辦。2021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降低企業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收費辦法和標準。(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優化醫療服務,參保群眾可自主選擇使用社??ǎê娮由绫?ǎ?、醫保電子憑證就醫購藥。推進居民健康檔案及身份識別、電子病歷、診療信息、報告單結果等信息在不同醫院互通互認,并嚴格保護個人隱私,減少群眾重復辦卡,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動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推進標準化建設和電子證照跨省互認,從教育、社保、醫療、養老、婚育和企業登記、經營許可辦理等領域入手,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2020年要有所突破,2021年底前要基本實現高頻事項全覆蓋。建立權威高效的數據共享機制,推動數據信息標準化,加快政務數據共享,并保障數據安全、保護隱私,防止濫用或泄露。(國務院辦公廳牽頭,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快推進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加強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跨省通辦”服務能力,2020年底前實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職業資格證書核驗、學歷公證、駕駛證公證等58項事項異地辦理,2021年底前實現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就醫結算備案、社??ㄉ觐I、戶口遷移等74項事項異地辦理。加快實現相關高頻政務服務事項“省內通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0年底前制定出臺關于建立權威高效的數據共享協調機制的指導意見。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進國務院部門重點垂直管理業務信息系統與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的對接,編制國家層面政務服務數據目錄清單和第三批國務院部門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十八)推動更多事項集成辦理,充分發揮地方政務大廳等“一站式”服務功能,加快實現一窗受理、限時辦結、最多跑一次。對多個關聯事項探索實現“一件事一次辦”,減少辦事環節和所需證明材料。整合非緊急類政務服務熱線,力爭做到“一號響應”。(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完善省、市、縣、鄉鎮綜合性政務大廳集中服務模式,提升政務服務標準化水平,持續改進窗口服務,推進線上線下全面融合,普遍推行首問負責、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聯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2020年底前制定發布政務服務評價工作指南和政務服務“一次一評”、“一事一評”工作規范,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規范化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2.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辦”,從企業和群眾“辦成一件事”角度出發,將涉及的相關審批服務事項打包,提供“開辦餐館”、“開辦旅館”等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公布標準化的辦事指南和流程圖,由一家牽頭部門統一受理、配合部門分頭辦理,實行一表申請、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時辦結,避免企業和群眾來回跑。(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3.2020年底前研究制定整合非緊急類政務服務熱線工作方案,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加快整合相關熱線。(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不動產抵押貸款和登記業務協同,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推廣應用不動產登記電子證明,便利企業和群眾融資。2020年底前將全國所有市縣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2021年底前在全國所有市縣實現不動產抵押登記全程網上辦。(自然資源部、銀保監會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5.細化制定商標審查審理標準,提高商標實質性審查效率,明確近似商標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認定等方面的具體規定。2020年底前將商標變更、續展業務辦理時限壓縮一半,分別減至1個月、半個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九)提供公平可及的基本民生保障服務,進一步簡化社保參保、轉移接續等手續,擴大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覆蓋面。建立困難群眾主動發現機制,借助大數據篩選等辦法,使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保障。對因災因病因殘遭遇困難的群眾,可以先行給予臨時救助,絕不能發生沖擊社會道德底線的事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國家醫保局、國務院扶貧辦、中國殘聯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20年底前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一地辦理”。推動將城鄉各類用人單位全部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研究建立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新模式,2021年底前制定出臺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辦法。簡化工傷保險領域證明材料和事項,壓減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辦理時限,2021年3月底前研究建立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險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2021年6月底前制定全國統一的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政策,12月底前實現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推動實現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線上辦理。修訂完善定點醫藥機構管理辦法,清理醫保定點機構不必要的申請條件和要求,督促地方加快清理與醫保管理無關的申請條件,縮短辦理時限,將更多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納入定點管理,并同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國家醫保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社會救助相關部門間數據共享,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臨時救助對象、殘疾人、教育救助對象、住房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對象等信息進行大數據分析,變“人找政策”為“政策找人”。暢通困難群眾求助熱線,完善特殊困難殘疾人訪視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開展救助。(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殘聯等相關單位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法及配套法規,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確保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落實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清單之外不得設限。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外資,進一步做好安商穩商、招商引商工作。(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開展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等專項清理。修訂出臺2020年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進一步擴大外商投資范圍。制定發布外商投資指引,便利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外商投資“一站式”服務體系,聯通相關部門信息系統,實現外資企業一次登錄、一次認證、一次提交材料,即可辦理企業注冊、預約開戶、外匯登記等高頻事項。(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相關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優化通關作業流程,放開口岸服務準入、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服務效率并降低收費標準。完善出口退稅、出口信貸、信用保險等政策,支持進出口市場多元化,扶持中小微外貿企業發展。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和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發揮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作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外匯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優化風險布控規則,推動降低守法企業和低風險商品查驗率。推行靈活查驗,對于有特殊運輸要求的出入境貨物,靈活采取預約查驗、下廠查驗、入庫查驗等方式,減少貨物搬倒和企業查驗等待時間。在有條件的海運口岸推行集裝箱設備交接單、提貨單、裝箱單等單證電子化流轉。(海關總署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快出口退稅進度,將正常出口退稅業務平均辦理時間壓減至8個工作日以內,2021年全面推廣無紙化單證備案。(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督促新增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地區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總結并推廣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改革試點經驗,完善跨境電商進出口退換貨便利化管理措施。推動各類公共海外倉向跨境電商企業共享倉儲容量、貨物物流等數據信息,方便企業利用海外倉資源。(商務部、海關總署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銀行提供跨境電商結售匯服務,縮短真實性審核時間,加快資金結算速度。(國家外匯局負責)

五、調動好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推動改革的工作合力

(二十二)提高改革協同性,下放審批監管事項時要同步下沉相關專業人員和技術力量,合理分配監管力量,創新監管方式,提升基層承接能力。部門之間要加強統籌協調,提升“放管服”改革的整體成效。(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二十三)支持地方探索創新,鼓勵地方從當地實際出發,先行先試推進“放管服”改革。通過綜合授權等方式,支持地方深化“放管服”改革,形成更多可復制推廣的經驗做法,以點帶面推動全國營商環境優化。(國務院職能轉變協調辦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相關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2021年3月底前設立首批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對標國際先進和最佳實踐,聚焦市場主體和群眾關切,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推出一批有含金量的改革舉措,支持試點城市先行先試,加快形成可在全國復制推廣的制度創新成果,并根據試點情況適時擴大試點城市范圍。(國務院職能轉變協調辦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及相關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四)建立健全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企業訴求“接訴即辦”。以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作為評判標準,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完善好差評制度,倒逼政府部門深化改革、改進服務。對改革進度慢、政策不落實的地區和單位,要及時督促整改;對嚴重損害營商環境和企業、群眾利益的,要公開曝光、嚴肅問責。對銳意改革的地區和單位要表揚激勵,成熟經驗和典型做法要盡快復制推廣。(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二十五)發揮法治引領和保障作用,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政府部門要主動與立法及司法機構溝通協調,及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調整和授權工作。落實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鞏固已有改革成果,將行之有效并可長期堅持的做法逐步上升為制度規范,以法治手段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保障各項改革依法有序推進。(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抓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2020年11月底前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首輪評估,梳理分析條例執行中的經驗做法和存在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在中國政府網設立“優化營商環境進行時”平臺,及時宣介和通報營商環境改革相關情況。(國務院辦公廳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各地區要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一體化推進相關領域改革,配齊配強工作力量,抓好各項改革任務落地。各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國務院辦公廳要發揮對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督促落實,定期對重點改革舉措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總結推廣經驗做法,并及時糾正改革中出現的跑偏走樣等問題,確保改革取得實效。各地區、各部門工作中取得的重大進展、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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