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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關于印發水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出處:本站瀏覽次數:42發表時間:2022-01-02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關于印發水利領域相關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農經規〔2021〕18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水利(水務)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水利領域相關專項管理,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等2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同時,各地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制定細化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利??部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國家水網骨干工程有關項目管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包括重大農業節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資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減災工程、重大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本專項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條件,納入國家級相關規劃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進行調度和監管,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本專項安排中央直屬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本專項安排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具體到項目的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由地方分解投資計劃時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在相關政策文件、規劃、實施方案中研究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范圍,并實行差別化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統籌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60%、70%、80%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調水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庫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資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12級堤防工程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50%、60%、6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30%、40%、40%予以支持,對東、中、東北地區蓄滯洪區建設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進一步治理淮河重點工程,對東、中部地區1、2級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60%、70%予以支持,3級及以下級別堤防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50%、60%予以支持,重點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則上按項目總投資的15%予以支持;黃河、淮河等灘區和蓄滯洪區居民遷建工程,按照國務院明確的投資標準執行。

(五)新建大型灌區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項目骨干工程資本金的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對黃河粗泥沙攔沙等工程按項目總投資的80%予以支持;對東、中、西、東北地區重點河湖水生態治理修復工程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投資支持比例原則上為100%、80%。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建新疆自治區項目,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籌措部分按照有關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資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經綜合測算確定支持標準。

(八)中央單位非經營性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全部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

(九)對由地方負責籌措建設資金、但具有投融資改革示范作用的項目,在建立規范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體制、合理的定價收費機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且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確保各類投資主體同股同權、切實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基礎上,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可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項目資本金,原則上不超過同一地區同類工程中央支持標準的50%

(十)對上述工程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投資評審或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并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

第七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第八條 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應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資能力,統籌采取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專項債券,規范和暢通項目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單位應按照“確有需要、生態安全、可以持續”的原則,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范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十條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國家水網骨干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地方工程,在完成項目審批或核準后,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審核報送本地區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按要求填報投資績效目標,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其中,打捆項目應明確到具體項目后打捆上報;切塊項目可不明確到具體項目,以“塊”作為項目進行上報。

各地所報送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應符合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水利部管理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有關單位向水利部報送,經水利部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中央單位報送,經中央單位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和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當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

打捆項目上報時,應明確“捆”中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后,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

切塊項目上報時,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待投資計劃下達后再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地報送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明確相應任務清單,對不同類型的工程按項目直接下達或打捆、切塊下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國家水網骨干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本專項全部為約束性任務。

水利部管理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水利部,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國家水網骨干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單位,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條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水利部和有關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對需要進一步分解的,應在收到文件3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下達投資計劃,并對計劃分解和下達資金的合規性負責。

相關地方因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多個部門意見,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計劃分解下達任務的,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征得書面同意后,可以延長完成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轉發、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逐一落實和明確各具體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后填報入庫;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承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在轉發、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和到位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各地在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按規定嚴格核實相關項目單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單位分解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的有關管理規定,按程序及時調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調入項目應符合規劃和專項要求,能夠即時開工建設或已經開工建設,增加安排的投資不應超過已承諾的或按所在專項安排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數。

第二十一條 國家水網骨干工程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日常監管責任。各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要于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填報項目進度數據和信息(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送)。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將采取監測調度、督促自查、監督檢查等方式,對各地區和有關單位執行投資計劃、組織實施項目情況進行監管,各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監測等方式,定期調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于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項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等水安全保障工程項目管理,保障工程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淤地壩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庫工程、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水文基礎設施工程等,具體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視情況作必要調整。

第三條 本專項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管理。本專項安排和使用遵循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有效監管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該專項水利工程,應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條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劃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平臺進行調度和監管,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

第四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應用于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本專項安排中央直屬工程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本專項安排地方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具體到項目的應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打捆、切塊下達的由地方分解投資計劃時按項目明確資金安排方式。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類項目性質和特點、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差別化的該專項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統籌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具體標準如下:

(一)流域面積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20%50%、60%、60%予以支持。

(二)重點區域排澇能力建設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三)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區別工程正常運行年限和東、中、西、東北地區差異進行支持。其中,主體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項目,以及因發生高烈度地震、超標準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造成病險的項目,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體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項目,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體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支持,國務院作出專門部署等特殊情況下,可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的10%、30%、40%、40%予以支持。

(四)淤地壩、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原則上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專項建設方案中明確分省投資支持規模。

(五)中型水庫工程,在國家支持范圍內的項目按照總投資的50%予以支持,且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億元。

(六)重點水生態治理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項目總投資的20%40%、60%、60%予以支持。

(七)水文基礎設施工程,對東、中、西、東北地區分別按照項目規劃控制投資的1/3、50%、2/3、2/3予以支持。

(八)西藏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項目投資支持比例原則上為100%、80%,其中主體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區相關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建新疆自治區項目,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籌措部分按照有關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資政策地區的建設項目,經綜合測算確定支持標準

(九)中央單位非經營性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全部由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

(十)對上述工程類型以外的項目,參照類似工程投資政策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項目投資,在具體項目審批、概算核定、投資評審或印發專項規劃、方案時明確,并據此相應測算確定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額度。

第七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根據項目情況采取直接下達投資、打捆下達投資和切塊下達投資三種方式。

第八條 各地方對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地方項目負主體責任。各地應根據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資能力,統籌采取加大地方財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專項債券,規范和暢通項目融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特別是民間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設資金需求。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各地區及有關項目單位應根據現行相關技術規程規范,扎實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質量。

第十條 申請安排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項目,須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加強項目儲備,根據工程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并測算資金需求,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工程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對于申請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本專項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項目審批或核準后,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草案編報的有關要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審核報送本地區該專項工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按要求填報投資績效目標,并對審核結果負責。其中,打捆項目應明確到具體項目后打捆上報;切塊項目可不明確到具體項目,以“塊”作為項目進行上報。

各地所報送年度投資建議計劃應符合本地區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有關單位向水利部報送,經水利部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中央單位報送,經中央單位審核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投資建議計劃報送單位應對所報送項目和投資計劃是否符合本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標準、是否多頭重復申報或超額申報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手續,項目是否落實了除擬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之外的其他資金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計劃新開工項目前期工作條件成熟、在建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完備,盡量避免執行過程中調整投資計劃或投資計劃下達后形成沉淀資金。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投資計劃時,應當明確每個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

打捆項目上報時,應明確“捆”中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并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后,隨投資計劃申報文件一并報送。

切塊項目上報時,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則上應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待投資計劃下達后再具體分解落實責任。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地提出的本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明確相應任務清單,對不同類型的工程按項目直接下達或打捆、切塊下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

水利部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水利部,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其他中央單位管理的水利工程,投資計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中央單位,同步下達績效目標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條 對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已經明確到具體項目的,水利部和有關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對需要進一步分解的,應在收到文件3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和下達投資計劃,并對計劃分解和下達資金的合規性負責。

相關地方因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多個部門意見,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計劃分解下達任務的,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征得書面同意后,可以延長完成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轉發、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逐一落實和明確各具體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后填報入庫;未分解落實責任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承擔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各地在轉發、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和到位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九條 各地在分解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時,要按規定嚴格核實相關項目單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單位分解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十條 本專項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劃調整的有關管理規定,按程序及時調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項目。調入項目應符合規劃和專項要求,能夠即時開工建設或已經開工建設,增加安排后的投資不應超過已承諾的或按所在專項安排標準計算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數。

第二十一條 本專項支持的工程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時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對適合采取村民自建等方式實施的工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技術指導,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并及時發揮效益。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及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規模和標準使用資金,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和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要嚴格落實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日常監管責任。各省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要按職責全面加強項目實施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和處理,于每月10日前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水利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完整、準確填報項目進度數據和信息(涉密項目按有關要求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將采取監測調度、督促自查、監督檢查等方式,對各地區和有關單位執行投資計劃、組織實施項目情況進行監管,各級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在線監測等方式,定期調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項目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五條 對于發展改革、水利、督查、審計、監察、財政等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項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對本專項中符合財政涉農資金政策的項目,有關地方可按規定統籌整合使用資金,確保各項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水生態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此前相關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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